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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现场来和解,机构专家化纠纷
  • 本站编辑: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8-05-31 14:38 浏览次数:

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因为一份废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闹得有点不痛快,卖方告买方要求支付尾款,买方反诉买方提出退货退款,两方争执不下,买方遂向慈溪法院申请进行鉴定。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接受了此项鉴定委托,在鉴定工作的现场,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年多前。当时宁波杭州湾的汽车零部件公司向嘉兴一家环保工程公司购买了一台废水处理设备,事后却迟迟未支付尾款。环保工程公司因此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零部件公司结清尾款。拿到起诉状后,汽车零部件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退货退款。

“经该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质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不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汽车零部件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面对买家的质疑,卖家环保工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不甘示弱,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是汽车零部件公司未按照正确的方式操作。

5月的这天现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鉴定专家和承办法官一起来到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厂区。经过查看,鉴定专家指出了本案的症结所在——要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首先处理前的水质先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而实际情况是,汽车零部件公司处理前的水质并不满足该前提。

看到如此鉴定结论,买卖双方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说话的语气都和缓了不少。 “这官司再打下去,即便最后赢了,也会输了人心”。听到汽车零部件公司常务副总的一番话,机构和鉴定专家敏锐地捕捉到,案子有调解的可能。

于是,机构的鉴定专家与法官密切协调、配合,通过集中座谈、单独约谈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技术问题、法律关系和利害得失。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双现场同意撤诉。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鉴定机构浙江中浩公司还免除了5万元的鉴定费用。

该案是法院、机构、专家三方,首例在鉴定现场勘察中调解成功的案例,为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探索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样本。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专家的和谐调解处置,受到了企业和法院的高度评价,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调解后合影.jpg

图为成功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机构、专家、法院法官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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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收到的慈溪法院感谢信